航空重磅!最新:通用航空產業相關政策匯編!
一月份
◆1月4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建設通用航空產業綜合示范區的實施意見》。
首批綜合示范區選擇在北京市、天津市、石家莊市、沈陽市、大連市、吉林市、哈爾濱市、南京市、寧波市、紹興市、蕪湖市、南昌市、景德鎮市、青島市、鄭州市、安陽市、荊門市、株洲市、深圳市、珠海市、重慶市、成都市、安順市、昆明市、西安市、銀川市等26個城市先期開展試點示范。
◆1月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2017年通用航空專項資金預算方案》。
2017年中國民用航空局將對136家通用航空公司進行作業補貼和執照補貼,補貼金額共計3.2606億元人民幣。統計顯示,前10家受補貼的通航企業的補貼總額占到了2017年補貼總額的51%。
◆1月1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學校合格審定規則》。
本規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在2017年4月1日前已持有駕駛員學校臨時合格證、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的駕駛員學校,所持證書持續有效,直至其更新駕駛員學校合格證、駕駛員學校認可證書或等效證明之日。
二月份
◆2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提升通用航空服務能力工作方案》。
方案明確了到2020年底,實現建成500個通用機場、運行5000架通用飛機、年飛行200萬小時、培育一批具有市場競爭力的通航企業的發展目標。建立與通用航空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區別于運輸航空的安全監管和市場監管體系,初步建成功能齊全、服務規范、類型廣泛的通用航空服務體系。
◆2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通用航空發展“十三五”規劃》。
規劃圍繞民航強國戰略目標闡明發展思路,明確主要發展目標,確定重點任務,引導市場主體,指導政府行為,是通用航空發展的重要指導文件,對于促進我國通用航空持續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月28日,國務院印發《“十三五”現代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發展規劃》。
在通用航空發展方面,該規劃指出:加快推進通用機場建設,以偏遠地區、地面交通不便地區、自然災害多發地區、農產品主產區、主要林區和旅游景區等為重點,推進200個以上通用機場建設,鼓勵有條件的運輸機場兼顧通用航空服務。
三月份
◆3月8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關于取消通用航空器引進審批(備案)程序的通知》。
決定取消通用航空器引進審批(備案)程序,對個人或企業引進一般通用航空器和噴氣公務機不再實施審批和備案。
◆3月2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就《民用航空器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修訂稿)》征求意見。
該規則是對1996年8月1日發布的《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通信員、飛行機械員合格審定規則》的修訂。
四月份
◆4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該辦法按照通用機場是否對公眾開放將機場分為A、B兩類。A類為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飛行服務或自行開展飛行活動;B類則為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另外,基于其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該辦法又將A類通用機場分為三級。
◆4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民用航空低空空域監視技術應用指導意見》。
該意見旨在加強對低空空域通用航空活動的監視服務能力,不斷提升低空飛行服務水平與質量,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工作提供技術支撐,為北斗民航應用形成突破并奠定堅實基礎。
◆4月25日,交通運輸部公布《〈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
該規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放寬外商投資通用飛機維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形式投資通用飛機維修項目。
五月份
◆5月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規司就《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征求修訂意見。
為了促進通用航空事業的發展,規范通用航空飛行活動,保證飛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制定該條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5月20日。
◆5月1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水上飛機訓練與運行要求》。
5月1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印發《水上飛機訓練與運行要求》。咨詢通告適用于申請增加或已具備水上飛機等級簽注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使用水上飛機實施水面運行的運營人和實施水上飛機訓練的訓練機構。
六月份
◆6月5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審議通過《關于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工作方案》。
方案提出,推動有關部門設立航空應急救援飛行計劃審批“綠色通道”,簡化飛行計劃報批程序,提高搜尋救援、搶險救災、醫療急救飛行計劃審批效率。
◆6月7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通用航空市場監管手冊》。
手冊包括通用航空經營許可、通航特殊飛行活動任務兩項涉企許可的審批及監管工作,明確了民航各級管理機構的職責分工,梳理了許可準入及監管的流程。該手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月15日,八部門聯合發布《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體系建設指南(2017—2018年版)》。
指南由國家標準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農業部、體育總局、國家能源局、中國民用航空局聯合印發,明確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建設內容和組織實施方式,從管理和技術兩個角度,提出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體系框架。
七月份
◆7月1日,交通運輸部發布《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定》。
該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的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和適航合格審定。
◆7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家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十三五”規劃》。
規劃指出,到2020年,要建成與有效應對公共安全風險挑戰相匹配、與全面建成小康社會要求相適應、覆蓋應急管理全過程、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突發事件應急體系。
◆7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印發《駕駛員學校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體系指南》。
指南指出,CCAR-141部駕駛員學校可以內審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其建立的QMS和SMS進行監督審核,無需局方審定。局方飛行標準監察員(局方人員)可根據內審或第三方機構審核結果,觀察學校兩個體系運行情況及效果,而非注重其中的過程。
八月份
◆8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中國民航航空器追蹤監控體系建設實施路線圖》。
該路線圖明確到2025年底前,完善民航運行信息監控網絡,全面提升中國民航航空器全球追蹤監控能力,建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中國民航航空器追蹤監控體系。
九月份
◆9月11日,《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申請指南》正式印發。
該指南對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基礎部分的申請與頒發、機型/項目部分的申請與簽署、執照續簽申請及續簽等進行了規范。
◆9月29日,國務院發布《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在被取消的40項國務院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包括中國民用航空局實施的“民用航空器權利登記”。中國民用航空局將轉變管理方式,變審批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
十一月份
◆11月4日,全國人大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明確通用航空不再需要前置審批。
◆11月2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通航企業和小型運輸企業運行審定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
該通知對驗證飛行、異地運行、飛行員兼職運行、客艙乘務員配備、關于CCAR-91部所要求的飛行定位系統等問題進行了解答,進一步規范了運行審定工作。
十二月份
◆12月1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公示《2018年中小機場補貼預算方案》。
根據公示,2018年中國民用航空局將對171家中小機場進行補貼。在被補貼的171家中小機場中,有3家通用機場,分別為平泉機場(416萬元)、烏拉特中旗機場(570萬元)、根河機場(572萬元)。
◆12月1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就《民用航空飛行標準管理條例》征求意見。
該條例所稱的飛行標準管理,是指國務院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飛行安全,對從事民用航空器飛行運行、維修和航空人員培訓等民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標準化、規范化的監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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